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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如果贵公司通过H-1B、L-1或O-1签证担保员工,一项新的联邦提案可能会改变美国移民局(USCIS)审查下一次延期申请的方式。2026年10月14日,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该规则将终止USCIS长期以来在审查Form I-129延期申请时遵从其先前批准决定的做法。意见征集期截止于2026年11月13日——请记住这个日期。这将影响所有依赖H-1B专业职业工人、L-1公司内部调动人员、O-1杰出人才工人及类似类别的雇主、人力资源团队和外籍员工,涉及各行各业。下面,我们的团队将详细解读该提案具体内容、受影响对象以及现在应采取的措施。
背景:这意味着什么
(cite index=”1-2,1-3,1-4,1-5″>2026年10月14日,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91 FR 65119;DHS文件编号USCIS-2026-0529),拟废除8 CFR 214.1(c)(5)。这项法规之所以重要,原因如下:(cite index=”1-6″>该规定目前要求USCIS在审理涉及相同当事方及相同基础事实的Form I-129申请时,遵从其此前作出的资格认定——除非存在实质性错误、实质性变化,或出现不利于资格认定的新实质性信息。
过去二十年间,这项政策曾多次反复变化。(cite index=”6-11,6-12″>USCIS在2004年4月的备忘录中确立了该政策,于2017年10月撤销,又于2021年4月重新写入《政策手册》,最终在2024年12月的H-1B现代化规则(89 FR 103054)中将其正式写入法规。如今,这项新提案意图撤销2024年的这次法规化。听起来很熟悉?确实如此——我们此前已见过这种政策反复摇摆的情况。
若该规则最终生效,变化本身并不会增加新的资格要求。相反,(cite index=”8-9,8-10,8-11,8-12″>如果该提案最终通过,USCIS官员将可以独立重新评估延期申请,而不是以此前的批准为出发点。官员仍可以参考此前的批准,但不再被要求遵从该批准。雇主仍需通过每次申请所提交的证据来证明资格。(cite index=”7-3,7-4″>DHS已提议针对一长串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类别取消USCIS对此前批准的遵从,范围从H-1B、L-1到O-1和TN。如果该规则最终生效,审查贵公司下一次延期申请的官员将从头开始评估,而不会对此前的批准给予任何特别权重。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尚未发生任何实际变化。(cite index=”8-5,8-6″>这仅是一项拟议规则——并非最终规则。在DHS完成立法程序期间,现行的遵从要求仍然有效。(cite index=”8-18,8-19″>在审阅公众意见后,DHS可能发布最终规则、修改提案或撤回提案。由于尚未发布最终规则,目前并不存在终止遵从原则的生效日期。
另外,还有一项相关规则也正在联邦审批流程中推进。(cite index=”12-3,12-4″>目前正在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审查的一项拟议规则,旨在修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加急处理时限,目前该时限根据所申请移民福利类型的不同,为15、30或45个工作日。(cite index=”12-5″>尽管该提案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公开,但它可能寻求延长现有的加急处理时限。截至2026年10月29日,(cite index=”16-6″>目前USCIS的加急处理规则保持不变,该提案的具体文本尚未公开。
这对雇主和外籍员工有何影响
担保H-1B、L-1A、L-1B或O-1类别员工的公司,以及员工本人,在办理延期时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更长的等待时间。(cite index=”5-3″>DHS提议取消对USCIS此前批准的遵从,这可能导致2027年H-1B、L-1和O-1延期申请的补件通知(RFE)和延误增加。(cite index=”5-6″>这一变化将适用于所有通过Form I-129提交的申请,涵盖H-1B、L-1、O-1、TN、E及其他非移民工作签证类别。
对于身份即将到期的员工而言,时间安排可能成为一个真正令人担忧的问题。(cite index=”2-11,2-12″>DHS在提案中承认,根据8 CFR 274a.12(b)(20),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的受益人可以继续保持在合法授权停留期内,并且在申请待决期间仍可能有资格继续工作。该规定通常允许在授权停留期结束后最多240天内继续停留,因此申请待决时间越长,留给员工的余地就越少。对于接近六年H-1B期限末尾或正在等待绿卡程序的员工来说,风险更高。(cite index=”9-9,9-10″>该提案并未对已获批I-140或超过六年限制的延期申请作出任何例外规定。绿卡排期冻结并不会改变这一点。
每年管理多项签证续签事务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也可能感受到运营层面的影响。(cite index=”5-13,5-14″>结合即将出台的H-1B改革规则以及拟议取消的60天宽限期,更长的延期处理时间可能导致员工在延期最终被拒时可供选择的方案更少。这使得仔细准备案件材料——而不是依赖此前的批准——成为今后更稳妥的策略。计划为H-1B签证招聘新员工或办理调动的雇主,不妨借助我们的H-1B签证页面,审查专业职业的相关要求;而通过公司内部调动的企业,也可以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审查L-1A经理及高管或L-1B专业知识员工的相关要求。
您现在应该做什么
虽然该规则目前仍处于拟议阶段,但雇主和员工今天就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
- 整理好您的案件档案。(cite index=”1-15″>在起草最初的申请时就应考虑到案件的整个生命周期,并保留此前的申请、支持证据、补件答复及批准通知,以备日后申请时使用。
- 保持财务和雇佣记录为最新状态。(cite index=”9-12,9-13″>将您的W-2表、工资单和报税单整理保存在一起。如果USCIS要求提供证明,这些正是您随时需要用到的材料。
- 分别追踪关键日期。(cite index=”10-14,10-15,10-16″>将I-94到期日、申请有效期、工作授权和业务开始日期分别记录。不要将它们混为一谈。
- 考虑提交公众意见。(cite index=”5-9,5-10″>延期申请数量较多的雇主可以在2026年11月13日前提交意见,最好附带有关更长处理时间将如何影响运营的具体数据。(cite index=”2-21″>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的意见将不被接受;所有提交都必须通过Regulations.gov网站,并注明文件编号USCIS-2026-0529。
- 尽早提交延期申请。鉴于遵从原则提案和加急处理提案都为未来的处理时间带来不确定性,尽早在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交申请,有助于维持工作授权并减少空档期。
TEZ律师事务所能如何提供帮助
TEZ律师事务所协助雇主和外籍员工处理H-1B、L-1、O-1及其他职业类非移民和移民签证申请,包括可能受此拟议规则影响的延期申请。本所可协助收集和整理支持性文件,准备能够凭借自身证据充分站得住脚的延期申请,并在监管环境变化之际追踪申请截止日期。关于更广泛的职业类移民选项,包括EB-1、EB-2和EB-3绿卡类别,请访问我们的职业类签证页面。
常见问题
USCIS现在是否已经在根据该提案拒绝延期申请?
不是的。(cite index=”2-7,2-8″>目前尚未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现行规则将持续有效,直到最终规则发布并生效为止。目前,雇主和员工应继续遵循8 CFR 214.1(c)(5)下现行的遵从标准。
对该拟议规则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cite index=”1-7,1-8,1-9″>意见征集截止于2026年11月13日,为相关各方提供了30天的公众意见征集期,以就该拟议规则提交反馈意见。所提交的意见必须注明DHS文件编号USCIS-2026-0529,并通过Regulations.gov网站提交。
该提案是否也影响L-1和O-1签证,还是仅限于H-1B?
其涵盖范围不止H-1B。(cite index=”7-3″>DHS已提议针对一长串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类别取消USCIS对此前批准的遵从,范围从H-1B、L-1到O-1和TN,因为这些类别都是通过Form I-129提交的。
加急处理时限方面目前情况如何?
另有一项单独的提案正在审批中。(cite index=”15-2″>2026年10月13日,DHS向白宫提交了一项题为《修订加急处理时限》(RIN 1615-AD25)的拟议规则,供其进行监管审查。具体的变化内容目前尚未公开,截至本文撰写时,现行的15个、30个和45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限仍然适用。
如果延期申请处理时间变长,员工在申请待决期间是否会失去身份?
现行规则提供了一定的保护。(cite index=”2-11,2-12″>根据8 CFR 274a.12(b)(20),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的受益人可以继续保持在合法授权停留期内,并且在申请待决期间仍可能有资格继续工作。该规定通常允许在授权停留期结束后最多240天内继续停留,因此申请待决时间越长,留给员工的余地就越少。尽早提交延期申请有助于降低这一风险。
影响H-1B、L-1和O-1延期申请的移民规则正处于持续变化之中,遵从原则提案和加急处理提案的具体内容在最终定稿前都可能有所调整。如果贵公司或您自身的签证身份可能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TEZ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您的具体情况,并就即将进行的申请讨论可选方案。您可以预约咨询,或访问我们的移民法页面,了解本所提供的服务详情。本所服务面向全美客户,办公室分布于West Covina、City of Industry、Newport Beach,以及位于纽约法拉盛(Flushing)的移民专门办公室。JJ Zhang(加州律师执照号#326666)担任TEZ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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